第一条 实验室是教学、科研的重要场所,必须加强科学管理,注意安全工作,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。
第二条 各部门各院(部)领导和管理人员,要把安全卫生工作贯穿于整个实验室日常工作中。要落实定期与不定期的实验室安全卫生检查工作,并要有检查记录。
第三条 进入实验室必须遵守制度,爱护公物,保持安静。不准高声谈笑、抽烟,随地吐痰,乱丢纸屑杂物。工作时间不准带小孩和闲杂人员进入实验室等工作场所。
第四条 实验时要注意安全,严格遵守操作规程,不准使用与本实验无关的其它仪器设备;做好事故应急准备。
第五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对不遵守操作规程,不听劝告或制止者,应令其停止实验;对违章操作造成事故者须追究责任。
第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凭证操作、专人维护和使用、定期保养,他人不得擅自使用。
第七条 贵重物品和危险品,要有专人管理,必须严格使用登记手续。贵重物品用后及时归还,危险品要经主管领导审批限量使用,残余部分要妥善处理。反对麻痹大意,防止事故隐患发生。节假日要集中管理,同时做好安全措施。
第八条 遵守纪律,不迟到早退。下班前必须搞好清洁卫生,关好门窗、水龙头,断开电源,进行安全检查,清理场地。
第九条 保持实验室内环境整洁,走道畅通,设备器材放整齐。实验室内严禁放置私人物品、自行车和家具等。
第十条 外来人员参观实验室或委托服务,须经院长办公室批准。
第十一条 消防器材要处于随时可用状态,并放在明显位置,周围不得堆放杂物,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他用。
第十二条 凡在实验室内试制新产品时,必须有专家组技术安全指标论证报告和安全措施,报有关主管部门和主管院领导批准后,方能试制。
第十三条 发生事故时,必须采取紧急措施,按规定及时上报,不许隐瞒或拖延上报。重大事故要立即抢救,保护好事故现场。
第十四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,视情节轻重、态度好坏,分别给予批评教育、行政处罚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