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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资料之五(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)
2020-05-22 12:31  

五、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

(一)奖励对象:全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,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。

(二)奖励标准:每人每年5000元。

(三)基本申请条件:

1.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
2.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;

3.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

4.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;

(四)申请、审批、发放流程

1.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,每年9月30日前,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,递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。

2.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,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。公示无异议后,每年10月31日前,各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。

3.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11月15日前批复。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政府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,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。

(五)相关事项。同一学年内,申请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,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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